(2015)绍柯执民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郭艳敏与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16号原告郭艳敏与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绍柯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艳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徐少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准予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