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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蔡云祥与XX、张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祥,XX,张晓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蔡云祥。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张晓岚。委托代理人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云祥诉被告XX、张晓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云祥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云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蔡云祥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代理审判员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骊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