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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行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新贵、梁秀兰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贵,梁秀兰,沭阳县人民政府,李良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城行初字第0074号原告王新贵。原告梁秀兰。委托代理人:章登贵,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沭阳县苏州东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卞建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顾宇,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良敬,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国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贵、梁秀兰不服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新贵、梁秀兰的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贵、梁秀兰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贵、梁秀兰负担。审 判 长  许红会审 判 员  宁辉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