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某、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丰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到石狮市龟湖公园南大门旁的路边,互相配合,撬锁盗走王某某的1辆春风CF250T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6元)。随后,被告人蔡某、杨某某又到石狮市宝盖镇松茂红绿灯旁鸿运劳保服务社店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盗走刘某某的1辆春风CF250T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赃车并发还给被害人。2014年10月25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万佳东方酒店停车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杨某某,从二被告人处扣押到涉案的二辆赃车及作案工具“T”型撬车工具一把,并已将赃车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陈述,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物证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被告人蔡某、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杨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盗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74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涉案赃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蔡某、杨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T”型撬车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华彪录入员康珍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