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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到被害人黄某某所在的本市皖西路中国电信手机店,称其要购买2部苹果5S手机及2台充电宝,在结账时杨某谎称其父亲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曙光国际大酒店打牌,要求黄某某带着手机及充电宝和其一起到酒店找其父亲取钱。二人到达酒店后,杨某谎称其要去大厅接人,遂拎着2部手机及2台充电宝离开黄某某的视线,后逃离酒店。案发后,杨某将其中一部黑色苹果5S手机送于其男友,将另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本市淠绿新村小区附近的“中国联通手机店”店主高某某,现2部手机均已追回并于2014年9月19日归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共价值9335元。2014年9月6日,被告人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高某某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手机已追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子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