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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枫,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辉,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姝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