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高红霞诉孟宪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霞,孟宪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38号原告高红霞,女,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孟宪强,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霞诉被告孟宪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