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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谈志宏与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志宏,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谈志宏,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董国,男,1979年4月26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系原告提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徐国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志宏与被告董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原告谈志宏负担。审 判 长  魏钰邦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彭和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