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元,云某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元,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云某德,绰号“阿九”,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郑某高、赵某林向云某超(另案处理)的朋友购买鱼苗一事,发生矛盾。为此,云某超对被告人潘某元说,只要看见郑某高、赵某林就告诉他。于是,2014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元在文昌市冯坡镇冯坡墟绿洲宾馆大厅,看见郑某高、赵某林在该宾馆入住306房,后便打电话给云某超。约过了二十分钟,云某超驾驶小轿车载被告人云某德与符某瀚(另案处理)来到绿洲宾馆。随后,被告人云某德与云某超、符某瀚各持一根钢管,由被告人潘某元带路到绿洲宾馆三楼306房处。被告人云某德及云某超、符某瀚便冲进房里朝郑某高、赵某林乱打,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云某德交付赔偿款5000元在冯坡派出所(已随案移交本院赔偿账户)。经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高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赵某林所受损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最低标准。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郑某高诉请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55635.08元。对其诉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二被告人同意一次性赔偿55000元给被害人郑某高(已交付50000元);赔偿余款5000元,在双方领取调解书时由本院从赔偿账户中支付给被害人郑某高;二、被害人郑某高表示谅解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据;证人陈莉莉、陈华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高、赵某林的陈述;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的供述与辩解;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15)文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元、云某德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元在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潘某元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可以定为从犯,具有法定应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潘某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缓刑,属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云某德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在审理期间,二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郑某高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郑某高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本院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和二被告人的赔偿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历来表现等情况,综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云某德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潘某元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稳定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云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平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符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