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张某、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曹某,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王履宏,绥中县前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女,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被告张某,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X被告张某甲,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张某、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