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敏与方欣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黄敏。被告:方欣尔。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与被告方欣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欣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敏以行使诉讼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方欣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黄敏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应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