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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俊峰与曲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俊峰,曲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4970号原告江俊峰,男,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姜道全,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俊峰与被告曲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俊峰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中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