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国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87号被执行人黄国颜。关于黄国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颜按判决书赔偿了黎荣思12273元,尚有10981.65元未履行,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