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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国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87号被执行人黄国颜。关于黄国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颜按判决书赔偿了黎荣思12273元,尚有10981.65元未履行,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黄荣恒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