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商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商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嘉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鸿翔商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主任:陈健。上诉人佛山兴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情重大、影响范围较广,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且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