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行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余金兴与宁德明、黄道昌、宁建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兴,宁德明,黄道昌,宁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行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兴,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德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道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建兴,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新光审判员 郑玉平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