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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林忠与刘洪雷、刘冲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刘洪雷,刘冲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3-1号原��林忠。被告刘洪雷。被告刘冲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与被告刘洪雷、刘冲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冲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银行存款414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冲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的存款4147元(帐号:60×××54)。如数额不足,则直至冻足为止。冻结期限6个月,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