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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廖生林诉肖新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生林,肖新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廖生林,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肖新余,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生林诉被告肖新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生林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廖生林负担。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