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曹振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振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31号罪犯曹振林,男,27岁(1987年8月7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密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振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曹振林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曹振林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1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曹振林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曹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曹振林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曹振林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振林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曹振林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曹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振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