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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贺良与上海鸿邺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陈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良,陈桢,季月美,上海鸿邺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22号原告贺良,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桢,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季月美,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鸿邺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桢。原告贺良诉被告陈桢、被告季月美、被告上海鸿邺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建婷代理审判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曹金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凡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