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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文南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南,张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文南,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被告:张志勇,男,汉族,单位职工。原告李文南诉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张志勇准确的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院通知原告公告送达,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忠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启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