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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中鹏人民陪审员  关 静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宸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