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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876号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经济开发区五纬路。法定代表人张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林,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675号8楼。法定代表人徐建标,职务董事长。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4元,由原告玖龙纸业(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庆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