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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姜玉飞、朱海杰与薛爱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飞,朱海杰,薛爱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姜玉飞。申请执行人:朱海杰。被执行人:薛爱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玉飞、朱海杰与被执行人薛爱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爱铭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薛爱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网上布控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