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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城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柯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47号原告柯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