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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成斌与曾秋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斌,曾秋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234号原告:刘成斌,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曾秋建,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成斌诉被告曾秋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成斌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刘成斌负担。审判员  罗利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