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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郑云飞、任校昆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范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云飞,任校昆,徐某某,范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12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云飞,无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龚挺、孙丽娜,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校昆,曾用名任昆,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光明、魏昕烨,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敢子,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4月1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云飞、任校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范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宿豫刑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云飞、任校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春波、陈子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云飞及其辩护人龚挺、孙丽娜,上诉人任校昆及其辩护人何光明、魏昕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郑云飞、任校昆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刑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芹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