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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计香诉被告徐志勇、周平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计香,徐志勇,周平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商初字第60号原告杜计香,女,生于1967年4月11日,汉族,灵石县段纯镇人。被告徐志勇,男,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周平花,女,生于1966年8月4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志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计香诉被告徐志勇、周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计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周平花所有的晋KN41**号解放牌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计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被告周平花所有的晋KN41**号解放牌货车一辆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