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龙与被告姜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龙,姜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石龙,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姜月,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龙与被告姜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