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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石龙与被告姜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龙,姜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石龙,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姜月,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龙与被告姜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