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艳茹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茹,郭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茹。被执行人郭高智。王艳茹申请执行郭高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标的15000元,2015年1月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标的15000元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