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石琴与刘介明、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建聪案案外人异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成忠,刘介明,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建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裁字第1号案外人石琴。申请执行人肖成忠。委托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介明。被执行人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介明,经理,系上列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刘介明,经理,系上列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建聪。系案外人石琴丈夫。申请执行人肖成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崇州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介明、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建聪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0日、5月26日、8月12日分别作出(2013)崇州执字第668-1号、第668-3号、第668-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建聪的银行存款、中弘股份证券分别予以扣划、卖出,并对其房屋、车辆分别予以查封、扣押。案外人石琴不服裁定,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石琴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财产银行存款9800元、中弘股份证券清算金额25449元,及拟处置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川A596**轿车一辆、房屋两套,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在处置上述财产时确认案外人有一半所有权。申请执行人肖成忠称:被执行人胡建聪作为本案的担保人,系有偿担保,案外人石琴也因此受益,且被执行人胡建聪代被执行人刘介明归还部分利息,系用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要求被执行人胡建聪、案外人石琴归还借款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刘介明、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案外人石琴系被执行人胡建聪之妻。被执行人刘介明于2012年1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肖成忠出具借条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建聪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刘介明未予归还,申请执行人遂起诉来院。本院审理期间对胡建聪上述位于崇州市崇阳镇唐安西路210号1栋1单元2楼1号(权0003902)和位于崇阳镇蜀州北路294号1栋2单元4楼右号(权0021680)房产以及牌号为川A596**东风日产轿车予以查封,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崇州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刘介明于2013年10月12日前归还借款3000000元,并从2013年1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四川联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欣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胡建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5月26日、8月12日分别作出(2013)崇州执字第668-1号、第688-3号、第668-6号裁定,将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财产川A596**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对其银行存款9800元和股票卖出后的清算金额25449元予以扣划。由此,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财产时确认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有一半所有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属于正常的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故本院作出(2013)崇州执字第668-1号、第668-3号、第668-6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案外人针对法院对被执行人胡建聪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要求在处置时确认案外人有一半所有权,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石琴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伍红审 判 员 周洪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