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底至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在瑞安市锦湖街道锦湖路x弄xx号边的出租房内,摆设麻将桌供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该赌窝停摆一个月左右,累计抽取头薪18600余元。2014年10月20日晚,公安人员查获该赌窝,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宋某、王某、张某、刘某乙、陈某甲、金某甲、马某、阮某、朱某、金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