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华斌与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斌,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19号原告何华斌。被告李均贵。被告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峨眉南路159号翠湖花园A5栋1-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6250-7。法定代表人李均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华斌与被告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华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华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华斌回对被告李均贵、德阳世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原告何华斌全部负担。审 判 长 米文其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何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