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沈正洁,杨城茏等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正洁,杨城茏,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沈正洁,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杨城茏,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罗丽,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沈正洁因与被申请人杨城茏、罗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应收货款5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城茏在重庆特川建材有限公司应收取的货款50万元暂不予以支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若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次日起至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盛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