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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师水存申请对孙洪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水存,孙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37-1号申请人师水存,女。被申请人孙洪伟,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3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8EK**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