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德云与被告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云,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74号原告冯德云,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云与被告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德云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德云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德云撤回对被告株洲新西苑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