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法执行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邵武市天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爱有、李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邵武市天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振标,李爱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负责人叶景权,行长。被执行人邵武市天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振标。被执行人李爱有。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邵武市天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振标、李爱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武市天工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