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1号原告马某,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告张某,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