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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马万锋与杨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锋,杨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马万锋,男被执行人杨国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万锋与被执行人杨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万锋与被执行人杨国文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万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法督字第160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