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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史净与罗书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净,罗书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史净,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罗书洁,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原告史净诉被告罗书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上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分3次共向原告借款45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后在原告要求下,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00元,并于2012年10月1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史净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二○一二年十月十日。罗书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并就借款过程作了说明。本院确认被告借款4500元之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书洁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史净借款4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罗书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员徐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