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与刘正伟、吴映雪、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刘正伟,吴映雪,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1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康丽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彦,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紫君,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正伟,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被告:吴映雪,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李军,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诉被告刘正伟、吴映雪、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15元减半收取900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