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贾路与刘军、何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