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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贾路与刘军、何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