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姚斌、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姚斌,李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菊,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斌,男。被告:李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姚斌、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元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