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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运贵申请执行莫起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运贵,莫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他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廖运贵。被执行人莫起林。本院在执行廖运贵申请执行莫起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