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运贵申请执行莫起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运贵,莫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他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廖运贵。被执行人莫起林。本院在执行廖运贵申请执行莫起林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浔民初字第3135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