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韩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韩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五初字第20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陈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高洪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韩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