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赵红振与王小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振,王小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赵红振。被告:王小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振与被告王小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振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