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赵红振与王小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振,王小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赵红振。被告:王小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振与被告王小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振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