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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学惠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0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学惠,女,1960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连有,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王学惠与上诉人王连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学惠、王连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分别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学惠、王连有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学惠、王连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2元,由王学惠负担112元(已交纳)、由王连有负担50元(限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学惠负担(限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学惠、王连有均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