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仁义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坠落损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义,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杨仁义。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4903872-8。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3843.48元、诉讼费1148元、执行费1157元,合计86148.4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83843.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6148.48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83843.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