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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某甲、王某与王某、高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王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高某甲。被告王某。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宫本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