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某甲、王某与王某、高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王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高某甲。被告王某。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被告高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王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宫本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