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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