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