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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商初字第00285号原告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继兴,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祎(受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28664-3,住所地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黄晓晴,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联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诉被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中联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联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琳 来源:百度搜索“”